關 于 加 強 內 支 線 集 裝 箱 班 輪
一、工程選址
現有石洲大橋于羅浮山大橋上游約7.2千米處跨越東江2,工程擬拆除舊橋并于原址重建,重建橋梁的橋軸線法線方向與水流流向交角約4°。根據《內河通航標準》(GB50139-2014),工程所處河段河寬約480米,河床穩定,水深良好,橋址位于彎道起始段,綜合考慮選址的相關因素,在橋梁采取加大通航孔跨徑等措施的前提下,橋梁選址滿足規范要求。
二、通航凈空尺度和技術要求
(一)代表船型
根據《廣東省航道發展規劃(2020-2035年)》,橋梁所處河段航道發展規劃技術等級為Ⅱ級。《石洲大橋重建工程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報告》(以下簡稱《航評報告》)論證選用的代表船型等合理,詳見表1。
表1 工程所處航道代表船型
航道名稱 |
航道發展規劃技術等級 |
代表船型 |
代表船型尺度 (總長×型寬×設計吃水)(米) |
東江2 |
Ⅱ |
2000噸級貨船 |
90.0×14.8×2.6 |
2000噸級干貨船 |
66.0×15.6×3.5~3.6 |
||
2000噸級干貨船 |
78.0×12.8×3.5~3.6 |
||
2000噸級多用途集裝箱船 |
71.0×15.8×3.2~3.4 |
||
2000噸級自卸沙船 |
69.0×15.0×3.8~4.2 |
(二)設計通航水位
《航評報告》關于設計通航水位的評價結論合理。擬建橋梁設計最高通航水位為8.18米(1985國家高程基準,下同),設計最低通航水位為0.06米。
(三)通航凈空尺度
《航評報告》論證提出橋梁采用雙孔單向通航方案。設計方案提出橋梁通航孔跨徑為2×160米,通航凈寬100米,通航凈高10.0米。通航孔橋墩14#~16#墩承臺面標高分別為-4.7米、-10.2米、-11.1米。上述尺度滿足通航要求。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評報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總體得當。橋梁水中橋墩應充分考慮船舶碰撞風險,設置必要的防撞設施并與橋梁同步建設。
(二)建設及管理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要求設置橋區助航和安全警示標志,開展航標配布專題設計,并配套建設必要的維護及安全保障設施,保證與橋梁同步建設。
(三)建設及管理單位應加強工程范圍內航道通航條件的觀測分析和航標等設施的維護管理,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
(四)現有石洲大橋共有16個水中橋墩,對于重建橋梁通航孔內的舊橋墩(編號5#~14#橋墩)應清除至不高于規劃航道底高程以下0.5米和現狀河床面以下0.5米中的低值;對于位于重建橋梁通航孔外的舊橋墩(編號4#、15#~19#橋墩)應拆除至不高于現狀河床面以下0.5米。工程施工完畢,應及時按要求拆除鋼棧橋、施工平臺等,清除其他施工殘留物等,并做好橋區水域淺點的疏浚工作。
(五)建設及管理單位應加強與當地航道等部門的溝通協調,積極支持工程附近航道整治、航道日常養護作業等相關活動。
(六)橋址左岸側有田寮河道水位站,建設單位應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做好該水位站的拆除重建工作。
四、有關要求
(一)工程開工建設前,施工單位按規定向我廳申請辦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業審批。
(二)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本審核意見要求開展工程建設,積極配合東莞航道事務中心實施技術核查。工程完工后應向東莞航道事務中心報送建設項目審核意見執行情況、施工臨時設施及殘留物的清除情況,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情況等資料。
(三)請省航道事務中心按照《管理辦法》的要求加強對建設項目技術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設項目與航道、通航有關的內容完工后,應將核查情況、建設單位關于審核意見的執行情況等報送我廳。
五、其他事項
(一)本項目的建設單位、項目名稱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項發生變化的,建設單位應當向我廳申請辦理變更手續。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項發生較大調整且對航道通航條件可能產生不利影響的,應當開展補充或者重新評價,并重新報我廳審核。
(二)自本審核意見簽發之日起三年內未開工建設的,或者開工建設前因重大自然災害、極端水文條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申請辦理審核手續。
(三)工程建設涉及的其他事宜,請到有關部門聯系辦理。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
2023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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